8.2.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、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,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:
1 建筑面积大于300㎡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,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㎡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; 2 建筑面积大于100㎡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;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,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㎡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;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㎡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; 5 建筑面积大于300㎡的地上丙类库房。 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实施指南》 第8.2.2条规定的“丙类生产场所”“丁类生产场所”“丙类库房”均是针对同一个使用空间而言。 “疏散走道”,无论是外走道还是内走道,均应采取设置排烟系统等烟气控制措施。当外走道设置符合自然排烟要求的外窗,或为敞开、半敞开外走道时,可以不另外采取排烟措施。 例如,一座建筑面积为1800㎡的地上生产厂房,采用防火隔墙划分为两个区域,一个区域的建筑面积为1200㎡,属于丁类生产场所,另一个区域的建筑面积为600㎡,属于丙类生产场所。 根据第8.2.2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,该建筑的丙类生产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,丁类生产区域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。又如,一座3层的丙类仓库,每层建筑面积为4000㎡,第一层和第二层分别设置3间建筑面积均为1200㎡的丙类库房,第三层设置3间建筑面积均为1200㎡的丁类库房,每层设置公共疏散走道及疏散楼梯间,疏散走道的长度为80m。根据第8.2.2条第5款和第10款的规定,该仓库第一层和第二层的每间库房、每层的疏散走道均应设置排烟设施。